2008年12月7日 星期日

毀謗罪

毀謗罪構成要件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: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,不在此限。因此,毀謗罪之成立,在於「散佈於眾」之意圖,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,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,傳播使大眾知悉。所謂「散佈於眾」意圖,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,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。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,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,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。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普通毀謗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:1.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: (1) 行為主體 : 一般人 (2) 行為客體 : 行為人以外之人 (3) 行為 :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.2.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:(1) 散布於眾之意圖 (2) 誹謗故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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